多部委联合发文:鼓励在公共实训基地应用VR、AR、AI等新技术

2021-01-07 11: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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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2020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退役军人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多部委发布《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指导支持各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助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创业培训、就业招聘、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指导意见》强调,在公共实训基地的使用上,一方面要丰富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优先在各级公共实训基地举办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推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AI)和电子商务的应用。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广泛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另一方面要聚焦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对象。公共实训基地要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开放,统筹兼顾各类就业重点群体,要切实为企业职工以及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亟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鼓励公共实训基地对脱贫地区劳动力加大开放力度,让有意愿的脱贫人口能在公共实训基地得到培训机会和就业服务。

 
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
发改就业〔2020〕1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职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根据《关于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433号)要求,进一步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指导支持各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助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融合。公共实训基地应涵盖技能实训、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创业培训、就业招聘、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功能,充分体现综合性。强化公共实训基地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功能定位,做好公共实训基地与院校实训基地、企业实训基地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以公共实训基地为平台,统筹优化工会、院校、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培训资源,提升综合利用效率。

 
——坚持合理布局。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与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紧密结合,服务区域重大战略,与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助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人力资源情况与产业发展特点,以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为牵引,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供应链有效对接,突出公共实训基地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辐射性。优先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支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坚持开放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要能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坚持“能共建则共建,能共享则共享”的导向,支持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职能的多部门、多行业积极参与,充分体现公共性和开放性。要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让职业技能培训具有更强的可获得性。压实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责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企业人才需求的有效衔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坚持聚焦重点。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支撑保障体系,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聚焦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困难妇女、残疾人等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带动就业创业、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公益性。聚焦发展实体经济,围绕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推动职工综合技能素质提升,缓解高端技能人才供需矛盾。

 
——坚持高效利用。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管理、课程设计和实训方式要密切联系当地产业实际,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紧密结合,推动培训链和产业链对接,精准培养市场和企业最需要的人力资源,切实增强技能实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高度重视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管理,探索多种运营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公共实训基地要注重技能实训的务实管用,使参训人员尽快掌握一门本领、一项技能,提升就业能力。

 
(三)主要目标。通过支持各地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进一步提升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不断完善职业技能实训体系,加大对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技能人才支撑。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夯基助力。

 
二、公共实训基地的定位

 
(一)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本意见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创业培训、就业招聘、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二)公共实训基地的布局。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级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紧密依托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在重点地区建设有效辐射周边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在劳动力流动规模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级市,建设服务当地产业发展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在脱贫攻坚成效显著、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建设为当地产业链关键环节提供技能人才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

 
(三)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各地结合实际,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作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平台。鼓励各地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承担技能竞赛实训和比赛基地、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基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返乡创业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地、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业院校培训实训基地、全国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实训基地、妇女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等有关职能,通过培训资源共享提供相关服务。

 
三、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

 
(一)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资金支持力度。明确公共实训基地的公益性属性,各地在建设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收费。中央基建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力度。

 
(二)做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之前,应具备明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土地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监管方案应包括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运营方案应包括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机制、师资来源、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申请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须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建设资金、具备按时开工条件等,项目业主单位须是独立法人。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认真审查把关并出具承诺函。

 
(三)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监管。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并按时投入使用。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及时组织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

 
(四)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验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竣工后,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

 
四、公共实训基地的使用

 
(一)丰富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优先在各级公共实训基地举办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推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AI)和电子商务的应用。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广泛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

 
(二)聚焦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对象。公共实训基地要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开放,统筹兼顾各类就业重点群体,要切实为企业职工以及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亟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鼓励公共实训基地对脱贫地区劳动力加大开放力度,让有意愿的脱贫人口能在公共实训基地得到培训机会和就业服务。

 
五、公共实训基地的保障

 
(一)加强公共实训基地的师资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支持将世界技能大赛和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和省级一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工匠人才、优秀创业培训导师、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省级以上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标兵等纳入师资库。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符合条件的技能劳动者兼任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教师。

 
(二)加快公共实训基地的课程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组织开发一批覆盖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以及艰苦行业、民族传统技艺等相关专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积极开发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工作过程模拟软件、通用主题素材库以及名师名课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建立动态、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库。

 
(三)完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支持各地合理确定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公共实训的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可根据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公共实训计划按规定拨付培训费用,符合条件的培训可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予以支持。在公共实训基地上开展的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企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一次办好”的便捷服务。

 
(四)提升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在公共实训基地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积极探索建立培训就业有效衔接机制,依托各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健全技能人才需求动态监测分析体系,定期发布技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动态调整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内容,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就业和职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机制建设。各地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按照“规划统筹、部门合作、多渠道资源建设、高效共享利用”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和持续运营。地方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能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完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培训考核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以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成果验收标准和绩效考核标准,实现从市场的实际需求出发确定培训项目、内容和方式,建立以培训人次、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满足社会、市场和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鼓励各地将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培训情况纳入教师评优与职称评聘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应结合推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统筹衔接和共建共享的政策宣传,通过公共实训基地与院校、企业等联合开展培训交流活动等多种方式,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地工作动态,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组织开展区域间的经验交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退役军人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来源:VR每日必看